(2013)尤少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原告卢某琴与被告易某晋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琴,易某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尤少民初字第119号原告卢某琴,女,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委托代理人严某山,尤溪县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易某晋,男,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xx********。原告卢某琴与被告易某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潘友言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琴及委托代理人严某山、被告易某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某琴诉称,2004年6月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同居生活。2005年10月13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易某端。双方于2007年1月4日到尤溪县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登记。婚后,由于被告脾气不好,经常干活累了回家和酒后就无缘无故乱骂原告,原告劝说被告不要骂人,被告却说不要你管,被告有时骂完后就自己跑掉,或半夜三更回家,或整晚不回家。被告动不动就谩骂原告,甚至对原告不理不睬,双方根本无法正常交流和沟通。2013年4月间,原、被告双方又因家庭琐事吵架,无奈之下,原告只好回娘家。此后,被告依然对原告不管不顾,也不叫原告回家,根本没了夫妻情份,原告再也无法继续与被告共同生活。综上,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又因被告经常谩骂原告,并一直对原告冷淡,双方又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且双方已无恢复和好的可能。为此,原告请求依法判令: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易某端由原告抚养。在举证期间内,原告卢某琴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原告的主体身份;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以证明原、被告双方系夫妻关系的事实;2、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以证明原、被告家庭成员情况。被告易某晋辩称,原告于2013年4月间擅自离家,跑到其娘家去,被告及家人多次叫原告回家,但原告不理不睬,始终不肯回家。原告称被告干活回家及酒后乱骂人亦不属实,因被告辛苦劳动一天,原告连衣服都未洗刷,被告有时讲了原告几句。原、被告结婚十年来,恩恩爱爱,有说有笑,虽有时吵架,但不至于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也是因家庭琐事一时相不开,才提出离婚诉讼。为此,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在举证期间内,被告易某晋未能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间,原告卢某琴与被告易某晋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份便同居生活。2005年10月13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易某端,现就读尤溪县某小学二年级。2007年1月4日,双方自愿到尤溪县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13年10月11日,原告卢某琴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供的上述相关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琴与被告易某晋婚前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共同抚养婚生男孩易某端,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造成夫妻感情不和。但今后只要双方加强夫妻之间的沟通和交流,珍惜彼此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努力化解相互间的隔阂与矛盾,夫妻间做到相互体贴、相互关爱,夫妻关系还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不同意离婚的辩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卢某琴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卢某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友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 欣附本判决依据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