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刑初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石××抢劫罪,何××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苍刑初字第121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因犯抢夺罪于2008年8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5月1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辩护人华×。被告人何××。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2011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5月1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辩护人顾××。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刑诉(2013)1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犯抢劫罪、被告人何××犯抢夺罪,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何××,辩护人华×、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8日7时许,经被告人石××提议抢夺后,被告人石××、何××驾驶摩托车在苍南县××内搜寻作案目标。当日8时许,被告人石××、何××行至苍南县××××前路段时,见被害人夏某脖子上戴着一条较粗的金某某经过,驾驶摩托车的被告人何××便放慢车速,由坐在车后座的被告人石××动手夺走被害人夏某脖子上的金某某(价值约17750元)。夏某双手分别抓住被告人石××、何××,被告人何××挣脱后逃离现场,而被告人石××为抗拒抓捕对被害人夏某进行殴打,后被群众制服。被告人何××在逃离现场后不久也被群众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夏某的后颈部靠近肩膀位置、胸口、左右手臂内侧有多处抓伤痕迹,伤势程度未达轻微伤程度。案发后,被抢的金某某寻回一截发还被害人(价值1836元)。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夏某的陈述,证人周某的证言,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法医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何××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行驶机动车辆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石××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转化为抢劫罪,被告人何××抢夺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石××、何××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又可从轻处罚。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判处被告人何××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何××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5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石××、何××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人民币15914元,返还被害人夏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春雪人民陪审员 林爱鹤人民陪审员 黄道奔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查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抢夺罪从重处罚。……(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实施抢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