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泰商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国聘、徐春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国聘,徐春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泰商初字第966号原告: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赖立明。委托代理人:庄可静。被告:郑国聘。被告:徐春景。本院在审理原告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郑国聘、徐春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已全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是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郑国聘、徐春景的起诉。本案诉讼费668元,减半收取334元,由原告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洪东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