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东莞市龙晨电子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江冈创电子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龙晨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江冈创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7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龙晨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晨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埔心村上汴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龙异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宏军,男,汉族,1979年10月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江冈创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冈创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埔心村上汴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段昌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充,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泽,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辅助人员。上诉人龙晨公司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东一法民二初字第3673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龙晨公司与江冈创公司曾口头约定如发生争议,由协议签订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江冈创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上诉人龙晨公司上诉提出双方就挂靠经营合同的管辖权曾口头约定,由协议签订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理由证据不足,口头约定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中的被上诉人龙晨公司的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江冈创公司起诉龙晨公司,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原审法院驳回龙晨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龙晨公司所提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贾鸿宾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玉燕第2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