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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民初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郝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曲民初字第1278号原告郝某。被告李某。原告郝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学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龙渊、人民陪审员常艳晓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朱俊卿担任法庭记录,于2013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某诉称,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肥乡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并于2010年农历1月9日生一男孩,取名郝培正,现随原告生活。由于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短,未经充分了解就匆忙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感,对原告和家庭不闻不问。尤其是在原告怀孕期间,被告自己不从事农活,却逼迫原告从事挑粪、挖地、打农药的农活。更让原告不能忍受的是,2010年农历1月9日原告分娩在即,送原告去医院的出租车都开到家中,被告却躺在床上无动于衷,最后原告被其父亲和大姐送到医院。孩子出生后被告更是不管不顾,不照顾原告,还出去打麻将。被告逃逸劳动,造成田里农活无人干,直到现在还欠别人1万多元。被告还常想把孩子偷走,2010年7月18日被告将孩子偷偷抱走,原告在抱回孩子过程中,还被无端责骂。原告在悲愤痛苦下到家便喝农药自杀,幸被其家人及时送到医院方才脱险。被告的所作所为,给原告身心带来了巨大的伤害,从2011年农历6月21日分居至今。2012年原告曾诉至本院,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特向贵院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郝培正由原告抚养,让被告负担抚养费,并让被告分担25000元的外债。原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被告李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肥乡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在原告家。婚后于2010年农历1月9日生一男孩,取名郝培正,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吵闹生气,从2011年农历6月21日分居至今,被告现杳无音讯。2012年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2年8月8日作出(2012)曲民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2013年6月14日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郝培正由原告抚养。诉讼中,原告自愿承担全部抚养费,不再要求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2012)曲民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书、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作出(2012)曲民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书后,双方仍未能在一起共同生活。原被告自2011年农历6月21日分居至今,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已达到确认夫妻感情破裂分居满两年之法定情形,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子郝培正的诉求,由于原被告婚生子一直随原告生活,且被告现无音讯,为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故应判婚生子郝培正由原告抚养为宜。因原告自愿承担全部抚养费,不再要求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予以准许,故被告不再承担孩子抚养费。被告李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郝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郝培正由原告郝某抚养,抚养费自行负担;(三)驳回原告郝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学峰审 判 员  王龙渊人民陪审员  常艳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俊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