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宁商初字第17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周海波与王大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波,王大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宁商初字第1788号原告:周海波,农民。被告:王大进,农民。本院于2013年7月26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周海波诉被告王大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海波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海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8元,减半收取354元,由原告周海波负担。审 判 长 仇玉莉代理审判员 金 荣人民陪审员 单小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周敏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