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驻民三终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建峰、胡根利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建峰,胡根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驻民三终字第3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峰,男,198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委托代理人宁新平,女,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住汝南县,系上诉人之母。委托代理人刘志良,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根利,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委托代理人胡乔云,女,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系被上诉人之姐。上诉人王建峰因提供劳务者服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2013)汝民初字第00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经书面通知后,王建峰未按期足额预交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光明审判员 贾保山审判员 孙 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 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