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民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奥迪、张奥宇与王旭东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奥迪,张奥宇,王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保字第00006号申请人:张奥迪,男,199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申请人:张奥宇,男,200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申请人:王旭东,男,198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申请人张奥迪、张奥宇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旭东所有的皖K36L**三轮汽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张奥迪、张奥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旭东所有的皖K36L**三轮汽车。申请人张奥迪、张奥宇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海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