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966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住甘肃省宁县。被告豆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宁县。本院受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赵某某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永勇人民陪审员 郭和平人民陪审员 张治堂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九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