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宁民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966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住甘肃省宁县。被告豆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宁县。本院受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赵某某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永勇人民陪审员  郭和平人民陪审员  张治堂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九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