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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民一初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欧某某与欧阳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某,欧阳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宜民一初字第777号原告欧某某。被告欧阳某甲。法定代理人欧阳某乙。原告欧某某与被告欧阳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曾国萧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大红、肖锦标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胡健科担任记录。原告欧某某、被告欧阳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欧阳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欧某某诉称:原、被告于XXX年XX月份,按农村风俗办了酒席,于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双方不注重感情培养,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夫妻经常因琐事而争吵。婚后,被告欧阳某甲游手好闲于2009年被宜章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于2013年7月才刑满释放。这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了解除这段婚姻,特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为主张其诉讼请求,原告欧某某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一份,拟证明原告的身份关系;2、被告户籍证明一份,拟证明被告的身份关系;3、结婚证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被告欧阳某甲辩称:1、原、被告没有真正感情,原告诉状所说不是事实。我与原告认识十年之久,感情尚可,夫妻之间有点小磕小碰是正常的;2、原、被告的性格不合,原告诉状所说不是事实。我与原告从补办结婚证已共同生活8年,如原、被告感情不合,原告就不会同意补办结婚证;3、原告诉称“被告游手好闲、好逸恶劳”与事实不符。我于2009年被判刑是不对,但浪子回头金不换,况且在婚后,我努力赚钱,买房买车。出狱后也在改坏习惯。在我服刑期间,原告没有离婚的想法,说明夫妻感情牢不可破;4、原来所赚的钱和梅田矿务局的房子均被原告个人处分,而我现在患有精神分裂症,正在治疗中,急需用钱。为支持其主张,被告欧阳某甲提供证据如下:4、郴州市精神病医院门诊病历原件、复印件各一份;5、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6、相关医疗费用收据。经本院庭审质证,被告欧阳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对证据1-3没有异议。原告欧某某对证据4-6有异议,认为被告的病是因为吃“麻古”引起的。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情况,本院认证如下:证据1-6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本院的认证情况,结合审理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经审理查明,原告欧某某与被告欧阳某甲自由相识恋爱,双方于2008年10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9年被告欧阳某甲因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3年7月刑满释放。被告欧阳某甲于2013年8月29日被湖南省郴州市精神病医院初步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现正在服药治疗,病情稳定,被告欧阳某甲意识清醒。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夫妻之间应互相关心体贴,互敬互爱,互谅互让,本案原告欧某某与被告欧阳某甲虽然是自由相识恋爱后结婚,但被告欧阳某甲在婚后不久就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长期服刑致使夫妻感情逐渐淡漠,在被告欧阳某甲刑满释放后又患精神分裂症,使夫妻双方感情更加难以交流,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经庭审后本院做疏导劝解工作,被告欧阳某甲家属及被告欧阳某甲意识清醒情况下均表示同意离婚,原告欧某某也愿意一次性支付被告欧阳某甲经济帮助费6000元,故本院对原告欧某某要求与被告欧阳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三款第五项、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欧某某与被告欧阳某甲离婚;二、原告欧某某一次性支付被告欧阳某甲经济帮助费6000元,此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于十五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欧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国萧人民陪审员  李大红人民陪审员  肖锦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健科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