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法民初字第053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2-16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与杨健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杨健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法民初字第05305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负责人王成兴,该公司经理。被告杨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与被告杨健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兴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