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厦民初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陈金清与林昆仑、陈华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清,林昆仑,陈华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厦民初字第947号原告:陈金清,男,1953年4月10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委托代理人:郑东,男,汉族,1979年10月19日出生。被告:林昆仑,男,1956年8月2日出生,回族。被告:陈华娇,男,1939年7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陈金清与被告林昆仑、陈华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林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郑金雄、代理审判员洪培花参加审理的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13年10月29日以拟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金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金清负担。审 判 长 陈 林审 判 员 郑金雄代理审判员 洪培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饶茂华附:本案所适用法律:附:本案所适用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