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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亳民一终字第006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葛振平与葛振芳、陈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葛振平,葛振芳,陈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6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葛振平,女,1962年3月21日出生,现住蒙城县,个体运输户,委托代理人:丁延军,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葛振芳,女,1969年5月4日出生,现住蒙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振华,男,1971年9月1日生,汉族,现住蒙城县,上诉人葛振平因与被上诉人葛振芳、陈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蒙城县人民法院(2013)蒙民一初字第00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上诉人葛振平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二审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葛振平申请撤回二审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葛振平撤回二审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葛振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燕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代理审判员  任 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欧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