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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坪民初字第23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南充蓝翔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磐江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蓝翔建材有限公司,四川磐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坪民初字第2339号原告南充蓝翔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加俊,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蒙艳阳,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磐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旭。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蓝翔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磐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愿协商处理为由,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提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充蓝翔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蓝翔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733元减半收取为6866.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1866.5元,由原告南充蓝翔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小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青本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