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一初字第35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辛明星与葛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明星,葛长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3597号原告辛明星,农民。被告葛长军,农民。原告辛明星诉被告葛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辛明星诉被告葛建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送达过程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葛建军地址无法送达到有关法律文书,经本院及原告多次寻找,均未能找到被告葛建军现具体住址。本院认为,原告辛明星在其与葛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无法提供被告葛建军现具体住址,有关法律文书不能进行送达,该属于被告不明确情形,应予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辛明星可在找到葛建军的现住址后另行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辛明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建伟审 判 员 牟晓波人民陪审员 郭才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彭海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