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市民催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沈阳大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大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市民催字第80号申请人沈阳大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邱姿婵,董事长。申请人沈阳大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9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30005129454419、出票日期贰零壹叁年零肆月贰拾柒日、出票人济南富华瑞达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山东宝隆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出票金额壹拾万元整、汇票到期日贰零壹叁年零壹拾月贰拾柒日、付款行为齐鲁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沈阳大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苏佩瑶审 判 员 苏乐风代理审判员 赵忆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