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民初字第36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碎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碎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3660号原告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麒。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月华。被告王碎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碎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1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骆春泉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