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川民初字第005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延香与被告刘秀峰、第三人王鸿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延香,刘秀峰,王鸿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川民初字第00597号原告刘延香,女,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刘秀峰,女,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第三人王鸿雁,女,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延香与被告刘秀峰、第三人王鸿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延香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延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延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延香承担。审判长 王 玉 峰审判员 张勇人民陪审员白开雄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 延 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