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刑初字第17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陈昌法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昌法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刑初字第179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昌法;因犯寻衅滋事罪于1999年1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5月3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1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3)20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昌法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昌法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4日3时许,被告人陈昌法来到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四路一公司,溜门进入总经理办公室,窃得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陈昌法于2013年9月1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的主要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昌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俞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现场图,搜查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据制作说明,监控视频,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本院(1999)萧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01)萧刑初字第409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陈昌法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昌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昌法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昌法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昌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尚未追回的被告人陈昌法犯罪所得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奎刚人民陪审员 李 松人民陪审员 李培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盛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