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一初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陈卫权诉被告唐东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卫权,唐东斌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957号原告:陈卫权,男,1973年4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尚志市。被告:唐东斌,女,1959年11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靖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卫权诉被告唐东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卫权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唐东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卫权以告诉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东斌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卫权撤回起诉。诉讼费4,108.00元,免予收取。审 判 员 李 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翟青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