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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泉民一初字第013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一初字第01325号原告:安某某。委托代理人:李纪海,安徽民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委托代理人:张莉蓝,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宁国振,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某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慧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适宜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