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涟民一初字第22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原告贾玉祥诉被告贾正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玉祥,贾正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稿纸签发:核稿:会签:拟稿人:事由:民事裁定书:附件:主送机关:抄送机关:打字:校对:(2013)涟民初字第2223号年月日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涟民一初字第2223号原告贾玉祥,男,汉族,居民。被告贾正华,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高东升,男,汉族,居民。原告贾玉祥诉被告贾正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林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玉祥、被告贾正华以及贾正华的代理人高东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玉祥诉称,原、被告均系涟水县朱码镇孙徐村朱湾组村民。2005年为方便耕种,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将原告位于涟水县朱码镇孙徐村朱湾组闻四清家南登记面积1.55亩土地与被告涟水县朱码镇孙徐村朱湾组双垄西1.02亩进行更换,互为耕种至今。现耕种条件发生改变,原告起诉要求将土地换回。被告贾正华辩称,双方换地是事实,对土地位置及面积无异议,换地时间是1998年,现在土地已经耕种多年,且更换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经涟水县朱码镇农村经济服务站登记,不同意归还土地。经审理查明,为方便耕种,原告将自己承包经营的位于涟水县朱码镇孙徐村朱湾组闻四清家南登记面积1.55亩土地与被告承包经营的涟水县朱码镇孙徐村朱湾组双垄西1.02亩进行更换,双方未签订合同,争议的土地已经经涟水县朱码镇农村经济服务站出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薄登记在被告贾正华名下,现在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已经更换的土地。本院认为,两个以上农户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同一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权而产生的承包经营权属争议,本质是土地使用权争议,应当由当事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土地互换后,被告将换得的土地进行了登记,而原告对该土地取得的承包经营权证尚未撤销,故原、被告之间对争议的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应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处理,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玉祥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原告贾玉祥。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林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乐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