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路民初字第15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俞玲平、方锦鲜等与李晓东、杨三禄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玲平,方锦鲜,方俪锦,方宝玉,金夏连,李晓东,杨三禄,资溪县财富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椒江支公司,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路民初字第1574号原告俞玲平。原告方锦鲜。原告方俪锦。原告方宝玉。原告金夏连。五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金龙、梁平。被告李晓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许斌。被告杨三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委托)施友根。被告资溪县财富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建平。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为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委托)徐健、张净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椒江支公司。负责人林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委托)冯晓华、卢明媚。本院在审理原告俞玲平、方锦鲜、方俪锦、方宝玉、金夏连与被告李晓东、杨三禄、资溪县财富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玲平、方锦鲜、方俪锦、方宝玉、金夏连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玲平、方锦鲜、方俪锦、方宝玉、金夏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10元,减半收取4355元,由原告俞玲平、方锦鲜、方俪锦、方宝玉、金夏连负担。审 判 长 徐长海代理审判员 郑 巧人民陪审员 朱秀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何静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