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杨青与杨亚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青;杨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455号原告杨青。被告杨亚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青诉被告杨亚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青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青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2元,减半收取226元,由原告杨青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