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刑初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刘雄江、刘厚芳等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刘某某,杨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奉刑初字第111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88年1月24日出生于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坡贡镇坡头村新发组**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28日被奉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4日转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6月19日出生于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坡贡镇坡头村新发组**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8日被奉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4日转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某,男,1992年8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六盘水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郎岱镇安乐村*组。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25日被奉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日转取保候审。奉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刑诉(2013)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刘某某、杨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奉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文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刘某某、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3月17日中午,被告人刘某在奉化市尚田镇翁家村伟林铸造厂内,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永田发生口角,尔后被告人刘某纠集被告人刘某某、杨某,三人使用铁棍等工具殴打被害人李永田腿部、胸背部。经奉化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鉴定人李永田因遭外力作用致左侧第9、10肋骨后段骨折、左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已构成轻伤。案发后,三被告人与被害人李永田已达成和解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刘某某、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俞国林、吴友超的证言、被害人李永田的陈述、辨认笔录、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和解协议书、抓获经过和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被告人刘某、刘某某、杨某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三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刘某某、杨某合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刘某某、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依法可以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二、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三、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上述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鲍丙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