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终字第010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13-1017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生法,壶关县百尺镇河西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终字第010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生法,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林州市采桑镇北采桑村人,住本村,农民。委托代理人常书林,男,195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姚村镇寨底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壶关县百尺镇河西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中楼,任该村村委主任。上诉人王生法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2012)壶民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生法的委托代理人常书林、被上诉人壶关县百尺镇河西庄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王中楼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2012)壶民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艳军代理审判员 张国刚代理审判员 杨沁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