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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武东商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卢志冬与赖慧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志冬,赖慧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东商初字第158号原告:卢志冬,被告:赖慧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志冬与被告赖慧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卢志冬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卢志冬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胡晓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星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