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东商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卢志冬与赖慧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志冬,赖慧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东商初字第158号原告:卢志冬,被告:赖慧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志冬与被告赖慧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卢志冬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卢志冬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胡晓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星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