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益刑执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颜文仔强奸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颜文仔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益刑执字第1012号罪犯颜文仔,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08年10月22日,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茶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认定颜文仔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其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5日以(2008)株中法刑一终字第10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本院分别于2010年11月24日以(2010)益刑执字第12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5月15日以(2012)益刑执字第4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8月21日起异动后刑期至2015年8月20日止)。该犯系老犯。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颜文仔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教育,深挖犯罪思想根源,积极靠拢政府,能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决心加强自己的思想改造,重塑自我;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准则》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监规纪律;该犯系老犯,能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能按时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自2010年7月至2011年12月共获考核奖励分41.5分。本次考核时段共获考核综合分47.3分(2012年1月至2013年5月)。2012年度质量评估等次为C等,2013年一季度质量评估为较好。茶陵县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同意接收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档次审批表、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罪犯年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颜文仔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颜文仔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8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卜雪梅审判员 田宇山审判员 徐高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菁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