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虎民初字第16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黄绪进与张凤英、朱晓燕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绪进,张凤英,朱晓燕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虎民初字第1623号原告黄绪进,男,196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臧洪跃、陈娇(实习),江苏昊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凤英,女,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朱晓燕,女,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王瑜、王艳,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原告黄绪进与被告张凤英、朱晓燕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8月2日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沈文春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13日、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绪进及其委托代理人藏洪跃、陈娇,被告张凤英、朱晓燕的委托代理人许王瑜、王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绪进诉称:自2010年至2013年期间,一些位于相城区黄桥镇大庄村的企业厂房工程由朱小良承建,朱小良又将在建工程的瓦工部分承包给原告。之后原告依约完工,但朱小良一直未按期给付原告所欠人工款,至今尚欠原告人工款156690元。朱小良于2013年3月16日突然死亡,经查,被告张凤英系朱小良的妻子,被告朱晓燕系朱小良的女儿,是朱小良的合法继承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在继承朱小良遗产范围内优先支付原告人工款15669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凤英、朱晓燕辩称:朱小良死亡后我方曾找原告核对过,结欠原告工程款132450元。经审理查明:自2010年至2013年期间,一些位于相城区黄桥镇大庄村的企业厂房工程由朱小良承建,朱小良又将在建工程的瓦工部分承包给原告。之后原告依约完工,但朱小良一直未按期给付原告所欠人工款,至今尚欠原告人工款132450元。朱小良于2013年3月16日突然死亡,经查,被告张凤英系朱小良的妻子,被告朱晓燕系朱小良的女儿,是朱小良的法定继承人。由于朱小良未能偿还原告工程款,原告诉至法院。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户籍证明、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承担的债务元,本案中被继承人朱小良结欠原告工程款132450元,此债务应当由被告在继承朱小良遗产范围内清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凤英、朱晓燕在继承朱小良遗产范围内清偿所欠原告工程款1324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34元,减半收取1717元,由被告张凤英、朱晓燕负担,被告张凤英、朱晓燕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园区支行,帐号:10-550101040009599。审判员 沈文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冰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