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行审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4-19
案件名称
武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曹永平,黄珍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金武行审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武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何祝明。被执行人曹永平。被执行人黄珍梅。申请执行人武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计生征字(2013)第12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武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认定被执行人曹永平、黄珍梅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多生一胎),对其作出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70000元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征收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也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履行为由,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曹永平、黄珍梅不符合法定条件多生一胎的违法事实清楚,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两被执行人应分别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县上一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二倍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本案申请执行人决定对两被执行人合计征收70000元社会抚养费,已超越上述征收标准的法定上限,显属法律适用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武计生征字(2013)第12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不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志宏审 判 员 周旭弘审 判 员 张建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金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