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琅民一初字第014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张金尧与陈忠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尧,陈忠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琅民一初字第01490号原告:张金尧,男,1942年5月8日出生,汉族,滁州市物资局退休干部,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陈乐,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忠权,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张金尧与被告陈忠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向受送达人吴怀洋邮递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故根据案件情况,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赵 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纪宝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