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桃民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公司与桃源县翔宇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王志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公司,桃源县翔宇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王志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桃民初字第942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公司,住所地桃源县漳江镇漳江南路。负责人黎立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胜平,湖南保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桃源县翔宇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桃源县漳江镇黄花井社区黄花大道黄花井汽车站内。法定代表人许长贵,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志华,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南剑,湖南独角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公司与被告桃源县翔宇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王志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交纳125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 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揭国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面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