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姚淑辉与张浩波、陈岳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淑辉,张浩波,陈岳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660号原告:姚淑辉,农民。委托代理人:房益女,慈溪市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浩波,农民。被告:陈岳飞,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淑辉诉被告张浩波、陈岳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淑辉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张浩波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淑辉撤回对张浩波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马溢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