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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姚淑辉与张浩波、陈岳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淑辉,张浩波,陈岳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660号原告:姚淑辉,农民。委托代理人:房益女,慈溪市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浩波,农民。被告:陈岳飞,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淑辉诉被告张浩波、陈岳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淑辉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张浩波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淑辉撤回对张浩波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马溢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