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丛民初字第36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与被告河北众邦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法英,河北众邦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3657号原告法英。被告河北众邦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志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北众邦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兰光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