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丛民初字第36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与被告河北众邦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法英,河北众邦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3657号原告法英。被告河北众邦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志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北众邦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兰光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