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包开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关德龙与被告王丽娅、陈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德龙,王丽娅,陈福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包开民初字第240号原告关德龙,男,195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王丽娅,曾用名王二白,女,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陈福云,曾用名陈涛,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原告关德龙诉被告王丽娅、陈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德龙,被告陈福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丽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2013年9月16日,原告关德龙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包开民初字第240号民事裁定书,进行了诉讼保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关德龙诉称,原告与二被告系邻居关系。二被告经营典当行及搅拌站,因资金紧缺,被告王丽娅于2012年8月30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二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被告陈福云辩称,我对被告王丽娅向原告借款50000元的事实不清楚,借款的事是在我和被告王丽娅离婚后才得知,而且借款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我与被告王丽娅已于2013年6月4日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被告王丽娅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是二被告的邻居。2012年8月30日,被告王丽娅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关德龙现金伍万元整(¥20000元)。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均予以拒绝。同时查明,2013年6月4日,被告陈福云与被告王丽娅协议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以上事实,有原告关德龙提供的借条一份及原告关德龙、被告陈福云的陈述经庭审质证认证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王丽娅为原告关德龙出具借条的行为表明被告王丽娅与原告关德龙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虽然借条上借款数额的大写与小写数额不一致,但是二被告亦未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借款的具体数额。故应认定被告王丽娅实际向原告借款50000元。虽被告陈福云与被告王丽娅协议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但被告王丽娅借款行为发生在被告陈福云与被告王丽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陈福云也未举证证明该借款系被告王丽娅的个人债务,故该借款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当共同偿还该债务。对原告关德龙要求二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双方借款时未约定利息,本院仅支持其从起诉之日起,即2013年6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丽娅、陈福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关德龙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50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3年6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关德龙已预交),由被告陈福云、王丽娅负担;保全费520元,由被告陈福云、王丽娅负担;公告费700元,由被告陈福云、王丽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涛代理审判员 赵美丽人民陪审员 李言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武晓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