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洛南民初字第005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杨水生与杨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水生,杨军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洛南民初字第00526号原告杨水生。被告杨军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水生与被告杨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水生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水生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水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杨水生负担200元,其余450元免交。审判员  姚亚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