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无执字第0061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安徽航天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金保、崔国霞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航天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金保,崔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无执字第00618-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航天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王辅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金保,男,汉族,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崔国霞,女,汉族,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作出(2013)无民二初字字第0025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金保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839561.78元,现因办案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金保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839561.78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方晓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亮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