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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龙开商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王方与王韶妃、林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方,王韶妃,林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龙开商初字第280号原告:王方。委托代理人:冯忠。被告:王韶妃。被告:林兵。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方与被告王韶妃、林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方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93.5元,由原告王方负担。审判员 金 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赛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