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龙开商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王方与王韶妃、林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方,王韶妃,林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龙开商初字第280号原告:王方。委托代理人:冯忠。被告:王韶妃。被告:林兵。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方与被告王韶妃、林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方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93.5元,由原告王方负担。审判员 金 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赛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