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开马商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田分社与余光初、陈红怀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田分社,余光初,陈红怀,汪友成,夏观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马商初字第73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田分社。负责人:姚红林。被告:余光初。被告:陈红怀。被告:汪友成。被告:夏观槐。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田分社诉被告余光初、陈红怀、汪友成、夏观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自由处分其诉权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田分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94元,减半收取1147元,由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余雪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