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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晃民一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吴廷孝与杨世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廷孝,杨世全,杨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晃民一初字第278号原告吴廷孝,男,1960年2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建平,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清连,男,新晃侗族自治县维权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告杨世全,男,1990年1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姚敦华,男,湖南西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杨军,男,1982年3月17日出生。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首支公司,住所地吉首市人民南路半山公馆A栋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9033527-7。负责人向帮顺,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廷孝诉被告杨世全、杨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廷孝于2013年11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世全、杨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首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廷孝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廷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5元,减半收取1112.5元,由原告吴廷孝负担。审 判 长  张 华人民陪审员  杨晓敏人民陪审员  曾文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彭 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