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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密民初字第5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李亚芹与姚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芹,姚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密民初字第5041号原告李亚芹,女,1980年1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何剑,男,1982年3月7日出生。被告姚志强,男,1985年2月11日出生。原告李亚芹与被告姚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史金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亚芹的委托代理人何剑,被告姚志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亚芹诉称:我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自2012年6月起,被告以装修房屋、开办超市、购买家具为由,多次从我处借款6万元,2013年6月3日,被告为我出具欠据,并承诺一个月内还款;还款期限届满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款;现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姚志强辩称:我与原告是恋爱关系,期间原告出资购买了家具;2013年5月底,我与原告因吵架分手,原告说跟我要6万元,我为其书写了金额为6万元的欠条,但原告将此欠条撕毁,后原告在我家服用药物自杀,被我送进医院;后原告还用自杀威胁我,胁迫我打下了一份6万元的欠据;我没有向原告借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恋爱关系,2013年6月,双方终止恋爱关系;2013年5月31日,原告因服用药物过量,住院治疗,于2013年6月1日出院;2013年6月3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书写”今欠李亚芹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一月之内归还。欠款人:姚志强”。此款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据、急诊病例、证人证言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辩解,书写6万元欠据是受到原告胁迫,原告对此予以否认,被告提供的证人姚×的证言及医院急诊病历,均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书写欠据时受到原告胁迫;且被告自认在本案争议欠据之前,曾为原告书写另一金额为6万元的欠据,被原告撕毁,本案争议欠据为之后书写,欠款金额仍为6万元,被告在第二次为原告书写欠据后并未向相关部门提出异议,故本院对被告称受到原告胁迫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对此债务,被告应当清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李亚芹欠款六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元,由被告姚志强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史金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成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