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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27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申请执行苏皓田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苏皓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27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被执行人苏皓田,现住东胜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申请执行苏皓田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公证处作出的(2012)东证执字第33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苏皓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东证执字第335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