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初字第019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北京中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安神舟旅行社有限公司、胡建俊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延安神舟旅行社有限公司,胡建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01956号原告北京中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洲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世刚、郝苗苗,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安神舟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舟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平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胡建俊,男,1951年1月15日生,汉族,现住陕西省志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北京中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安神舟旅行社有限公司、胡建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洲公司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洲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中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5元,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452.5元。审判员 周兵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