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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鲁民初字第16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鲁山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鲁民初字第1693号原告岳某与被告石某离婚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党 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刚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