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鲁民初字第16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鲁山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鲁民初字第1693号原告岳某与被告石某离婚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党 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刚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