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屏民初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林少燕与李振勤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少燕,李振勤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屏民初字第788号原告林少燕,女,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委托代理人余新星,福建立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爱兰。被告李振勤,男,1970年出生,汉族,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委托代理人李华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少燕与被告李振勤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少燕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少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25元减半收取1962元,由原告林少燕负担。审 判 长 李益民审 判 员 李巧玲人民陪审员 张惠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菱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