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调执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邢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调执字第953号申请执行人邢某。被执行人黄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某与被执行人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即民初字第434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旭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