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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东民三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高微与被告陈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微,陈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大东民三初字第861号原告:高微,女,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晶,女,198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高微与被告陈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田力、王元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微诉称:2012年12月5日,被告发短信向我借款5000元,当时被告述说父亲家办理房子,被告银行卡损坏,一周内就能归还。12月5日、6日被告用我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分三次从银行提取现金6000元整。因信用卡提现有手续费,被告当时给出了一张6500元的欠条,并约定在2012年12月14日归还。到期后被告找各种理由不予归还。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6000元。被告陈晶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12月5日,被告以有急用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将其招商银行信用卡交给了被告。被告于2012年12月5日、6日用原告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分三次从银行提取现金6000元。被告并于2012年12月10日给原告出具了6500元的欠条一张。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至今没有偿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条等材料,经开庭审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对原告提供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高微借款人民币6000元;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新人民陪审员 田 力人民陪审员 王 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汪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