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广水行非执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广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王卫、付巧社会抚养费征收强制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卫,付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鄂广水行非执字第00082号申请执行人广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钱开智,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王卫。被执行人付巧,系王卫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水市人民法院(2013)鄂广水行非审字第00084号行政裁定书,于2013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自觉履行广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广计生征字(2011)第0602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交纳社会抚养费,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付巧在银行的存款,划拨到广水市人民法院帐上。开户单位名称:广水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广水市支行金信分理处。开户账号:17×××08。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袁军明审 判 员 陈方涛人民陪审员 叶 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正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