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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法执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吴聪明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公司返还财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聪明,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法执字第510号申请执行人吴聪明,男,194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上海人。被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花板桥路。法定代表人刘德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聪明与被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公司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08年4月7日作出的(2008)岳民初字第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公司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吴聪明剩余工程履约保证金40000元。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了被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公司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吴聪明剩余工程履约保证金40000元,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岳民初字第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司马文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 建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