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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碚法民初字第069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2-12

案件名称

屈超华与重庆市伟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超华,重庆市伟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碚法民初字第06929号原告屈超华,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陈代贞,重庆市北碚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伟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天府镇工农村牛草坪,组织机构代码20320335-0。法定代表人安朝平。委托代理人宋云秀,女,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屈超华诉被告重庆市伟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屈超华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超华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屈超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屈超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建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阙 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